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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款问题相关事宜
我想应该也有很多人会考虑到旅游途中退款的问题吧,这个不难知道,这里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告诉您: 根据广西桂林旅游局的制定的合同: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、甲方签约后要求退回的 , 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〈包括业务联系通讯费、租车费 、机、车、船票退票费、退房费等 〉: A、出发前 7 天以上 , 扣总团费的 20% B、出发前 6-4 天 , 扣总团费的 40% C、出发前 3-l 天 , 扣总团费的 60% D、出发当天 , 扣总团费100% 2 、乙方因自身原因必须取消团队行程的 , 应在团队出发前日7天前 ( 不 含出发当天,下同 ) 通知甲方。如在团队出发前 7 天内通知甲方 , 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 , 或全额退回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对甲方作一次性补偿 : A、出发前 7 天,补偿综合服务费的 40% B、出发前6-4 天 , 补偿综合服务费的 60% C、出发前 3-l天 , 补偿综合服务费的 80% D、出发当天,补偿综合服务费的 100% ( 注 : 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、房费、餐费、游览车费、景点门票费、证件、签证等乙方代收款后的费用。〉 3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 ,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, 赔偿标准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。 ①因故意未达到与甲方所签订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, 而造成甲方直按经济损失的; ②乙方在服务中严重违反国家、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。 4 、甲方违反合同规定 , 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 ,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, 应承担赔位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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